• 拼音: 注音:ㄌㄧˋ
  • 部首: 亻部 外筆畫: 6畫 總筆畫: 8畫
  • 筆順: ノ丨一ノフ丶丨丨
  • 倉頡: OMNN 四角號碼: 22200 U+4F8B 五筆86/98: WGQJ

字義釋義

● 例lì ㄌㄧˋ
◎ 可以做依據的事物:例證。例題。舉例。例句。例如。
◎ 規定:例外(不按規定的,和一般情況不同的)。體例。凡例。條例。破例。發凡起例。
◎ 按規定的,照成規進行的:例會。例假。例行公事。
◎ 調查或統計時指合於某種條件的具有代表性的事情:事例。病例。案例。

國語釋義

/ ㄌㄧˋ
  • 可供比照或依據的標準。如:「慣 例 」、「體 例 」、「範 例 」、「史無前 例 」。
  • 比類、比照。如:「以古 例 今」、「以此 例 彼」。
  • 按規定的、照常的。如:「例行公事」。

英文翻譯

example, precedent, case, rule

詳細字義釋義

◎ 例 lì
〈動詞〉
(1) (形聲。從人,列聲。本義:比照)同本義例,比也。——《說文》。按,禮記服問:上附下附,列也。公別比例之義。古只作列,此字後出。舉此以例其餘。——元·劉壎《隱居通議·歐陽公》
(2) 又如:溯古例今;以此例比

詞性釋義

◎ 例 lì
〈名詞〉
(1) 類;列揚州城下進退不由,殆例送死。—— 文天祥《指南錄後序》
(2) 又如:不在此例;例及(連類而及);例儕(按類分列)
(3) 可以作依據的事物;例子兩賢同時,便是未有前例。——《南齊書·陸慧曉傳》
(4) 又如:援例行事;例貢(邊境官員及土司每年依例獻納的貢物;清代又指例貢生);例授(循例封贈);病例;例項
(5) 規定;規則;條例故例。——清· 方苞《獄中雜記》
(6) 又如:開例;禁例;老例(舊規矩;舊習慣)

深度解析

核心含義:

核心含義指例子、慣例、規則,抽象為可援引參照的正規化或個案。

適用範圍:

適用範圍廣,可指事例、體例、條例、照例等,是法律、文書、教學常用字。

古今用法:

古今核心義穩定,均指可作參照的例子或規則。現代用法更系統化、制度化。

記憶方法:

字形為“亻”加“列”,可聯想為“人(事)被排列出來作為參照”,即成例子。

文化內涵:

體現重視先例、規範和類比推理的思維傳統,“史無前例”等成語可見其重要性。

相關詞語

例會 lìhuì
依據約定的慣例每隔一定期限舉行一次的會議
例假 lìjià
(1)按照規定放的假(2)婉辭,指月經或月經期
例句 lìjù
用於解釋、證明的代表性語句
例如 lìrú
比如連詞很多,例如“和”、“而”、“或者”、“不但”、“因為”、“所以”等
例題 lìtí
用來說明某一定律或定理,或在運用某一學科或學科分支的定律時充當練習的題
例外 lìwài
超出常例之外任何人都應該毫無例外地依法辦事
例行公事 lìxíng-gōngshì
照例按規定履行公務。泛指敷衍了事、走過場不必介意,他不過是例行公事
例言 lìyán
著作前用來說明體例的語言文字
例證 lìzhèng
指能進行說明和解釋的任何特定的人、事情或局勢例證可能被拒絕採用,但原則完全接受

說文解字

說文解字
比也。从人 𠛱 聲。力制切

說文解字注

說文解字注
(例)比也。此篆葢晚出。漢人少言例者。杜氏說左傳乃云發凡言例。例之言迾也。迾者、遮迾以爲禁。經皆作列、作厲。不作迾。周禮司𣜩注。厲、遮例也。釋文。例本作列。葢古比例字衹作列。从人。𠛱聲。力制切。十五部。疑許本無此。

康熙字典

康熙字典
【唐韻】【集韻】【韻會】 𠀤 力制切,音厲。比也,類也,槩也。
又凡例。【左傳序】發凡以言例。後魏張吾貴集諸生講左傳,義例無窮,學者奇之。
又【集韻】力蘖切,音列。遮也。

字源演變

例字的篆书
篆書
例字的隶书
隸書
例字的楷书
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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