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志· 屬呂布破,太祖闢群為司空西曹掾屬
原文
屬呂布破〔1〕,太祖闢群為司空西曹掾屬〔2〕。時有薦樂安王模、下邳周逵者,太祖闢之。群封還教〔3〕,以為“模、逵穢德〔4〕,終必敗”,太祖不聽。後模、逵皆坐奸宄誅,太祖以謝群〔5〕。群薦廣陵陳矯、丹楊戴乾〔6〕,太祖皆用之。後吳人叛,乾忠義死難,矯遂為名臣,世以群為知人。
除蕭、(贊)〔酇〕、長平令〔7〕。父卒去官。後以司徒掾舉高第〔8〕,為治書侍御史。轉參丞相軍事〔9〕。
魏國既建,遷為御史中丞〔10〕。時太祖議復肉刑〔11〕,令曰:“安得通理君子達於古今者,使平斯事呼〔12〕?昔陳鴻臚以為死刑有可加於仁恩者〔13〕,正謂此也。御史中丞能申其父之論乎?”
群對曰:“臣父紀以為:漢除肉刑而增加笞〔14〕,本興仁惻而死者更眾〔15〕,所謂名輕而實重者也。名輕則易犯,實重則傷民。《書》曰:‘惟敬五刑〔16〕,以成三德〔17〕。’《易》著劓、刖、滅趾之法〔18〕;所以輔政助教〔19〕,懲惡息殺也。且殺人償死,合於古制;至於傷人,或殘毀其體,而才剪毛髮〔20〕,非其理也。若用古刑,使淫者下蠶室〔21〕,盜者刖其腳,則永無淫放、穿窬之奸矣〔22〕。夫三千之屬〔23〕,雖未可悉復;若斯數者〔24〕,時之所患,宜先施用。漢律所殺殊死之罪〔25〕,仁所不及也〔26〕;其餘逮死者〔27〕,可以刑殺〔28〕。如此,則所刑之與所生,足以相貿矣。今以笞死之法易不殺之刑〔29〕,是重人肢體而輕人軀命也。”
時鐘繇與群議同〔30〕,王朗及議者多以為未可行〔31〕。太祖深善繇、群言;以軍事未罷,顧眾議〔32〕,故且寢〔33〕。
群轉為侍中,領丞相東、西曹掾〔34〕。在朝無適無莫〔35〕,雅仗名義〔36〕,不以非道假人〔37〕。
註釋
〔1〕屬(zhǔ):正好碰上。
〔2〕司空西曹:官署分支機構名。曹操任司空時設定,負責官員的選舉任用。曹操任丞相後,即變為丞相府西曹。
〔3〕教:公文名。主官向下屬發出的指示。這裡指曹操任命王、週二人的指示。
〔4〕穢德:品德不好。
〔5〕謝群:向陳群表示歉意。
〔6〕丹楊:郡名。治所在今安徽宣城市宣州區。
〔7〕蕭:縣名。縣治在今安徽蕭縣西北。酇(cuó):縣名。縣治在今河南永城市西北。長平:縣名。縣治在今河南西華縣東北。
〔8〕舉高第:因工作成績考核獲得優等而被推舉。
〔9〕轉:調任同級別的官職叫做轉。
〔10〕御史中丞:官名。為御史臺長官,負責舉奏百官的不法言行。
〔11〕肉刑:漢代把刺面、割鼻和砍掉左腳或右腳這三種破壞犯人肉體的刑罰叫做肉刑。肉刑在西漢文帝時廢除。自曹操執政起至曹魏一朝,曾多次討論是否應當恢復肉刑的問題,但始終未恢復。參見本書卷十三《鍾繇傳》、《通典》卷一百六十八、《藝文類聚》卷五十四。
〔12〕平:客觀評論。
〔13〕陳鴻臚:指陳群的父親陳紀。陳紀的最後一個官職是大鴻臚。大鴻臚為九卿之一。負責接待進京的諸侯、郡國官員、歸順的邊境少數族首領等,郊廟祭祀時任司儀官,主持封拜諸侯的儀式,代表皇帝弔唁死亡的宗室親王。加於仁恩:施以仁恩。指免於處死。
〔14〕笞:刑罰的一種。用特製的刑棍進行擊打。刑棍長五尺,寬一寸,厚半寸。前 167 年,漢文帝下令廢止肉刑,改以笞刑代替。
〔15〕死者更眾:漢文帝以笞刑代替肉刑,規定該黥面者改做苦工五年,該割鼻者改為笞打三百下,該砍左腳者改為笞打五百下。但是,犯人被笞打數百下後,大都傷重致死,笞刑等於是死刑。漢文帝本想以此表示仁慈,結果反而造成犯人大量死亡,以致每年有上萬人之多。詳見《漢書》卷二十三《刑法志》。
〔16〕五刑:指墨、劓、剕、宮、大辟五種刑罰。這兩句話出自《尚書·呂刑》。其中,墨是刺刻犯人面部,然後塗上黑色,又叫做黥(qíng)。劓(yì)是割鼻。剕(fèi)是砍腳。宮刑對男子是割去生殖器,對女子則是長期禁閉。大辟是處死。
〔17〕三德:指正直、剛、柔。
〔18〕著:寫明。刖(yuè):即砍腳。《周易·困卦》有“劓刖,困於赤紱”的句子。滅趾:《周易·噬嗑卦》有“屨校(jù jiǎo)滅趾,無咎”的句子。滅趾是指刑具如腳鐐之類遮蓋了腳面。但從這裡的文意來看,陳群似乎把滅趾理解為砍腳了。
〔19〕所以:用以。
〔20〕剪毛髮:指當時的髡(kūn)刑。受刑者剪去長髮,戴上刑具,罰做苦工,陳群認為比照殺人償命的古制,傷人嚴重以致造成他人身體殘毀的罪犯,理應用肉刑破壞其身體才算公平。然而現今只判以髡刑,這就不合理。
〔21〕下蠶室:男性被處以宮刑的另一種說法。養蠶的房間溫暖而不通風,被割去生殖器的受刑者怕外感風寒,要住在蠶室養傷。
〔22〕穿窬:打洞越牆。指偷盜。
〔23〕三千之屬:《尚書·呂刑》說:“墨罰之屬千,劓罰之屬千,剕罰之屬五百,宮罰之屬三百,大辟之罰其屬二百。五刑之屬三千。”屬是五種刑罰所懲治的罪行類別。
〔24〕數者:指上文所說的淫者下蠶室,盜者刖其腳之類。
〔25〕殊死:斬斷犯人身體的死刑,故又名斬刑。漢代的死刑有三種:最重是梟首,即砍下頭顱示眾;其次是腰斬;最輕是棄市,即用刀殺死在市場上,但要保持死者身體的完整。梟首和腰斬都屬於斬刑,也就是殊死,用於懲治當局認為是罪大惡極的犯人。所以當時人認為:“梟首者惡之長,斬刑者罪之大,棄市者死之下。”見《晉書》卷三十《刑法志》。
〔26〕仁所不及:意思是不能加以寬大。
〔27〕逮死者:剛夠判死刑的。指死刑三種中棄市這一類。
〔28〕可以刑殺:可以用肉刑代替死刑。
〔29〕易:代替。不殺之刑:指肉刑。
〔30〕鍾繇(公元 151—230):傳見本書卷十三。
〔31〕王朗(?—公元 228 ):傳見本書卷十三。
〔32〕顧:顧及到。
〔33〕寢:擱置下來。
〔34〕領:兼任。東曹:官署分支機構名。與西曹一樣,負責官員的選拔任用。
〔35〕無適(dí)無莫:無可無不可。指做事不抱先入為主的成見,怎樣合理就怎樣做。句出《論語·里仁》。
〔36〕雅仗名義:(做事)素來依據名分和道義。
〔37〕假人:對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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