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史 · 宋史 呂蒙正受誣不辯

宋史 呂蒙正受誣不辯

原文

蒙正初為相時,張紳①知②蔡州③,坐④贓免。或言於上⑤曰:“紳家富,不至此,特蒙正貧時勾索⑥不如意,今報之爾⑦。”上命即復紳官,蒙正不辯。後考課院⑧得紳實狀,復黜⑨為絳州⑩團練副使。及蒙正再入相,太宗謂曰:“張紳果有贓。”蒙正不辯亦不謝。

《宋史・呂蒙正傳》

註釋

①張紳:生平不詳。

②知:任知府。

③蔡州:隋大業初改溱州置,治所在今河南省汝南縣。

④坐:獲罪。

⑤上:即宋太宗。

⑥勾索:勾取勒索。

⑦爾:罷了。

⑧考課院:考核官員政績的政府機關。

⑨黜(chù):貶。

⑩絳州:唐武德元年(618年)改絳郡為絳州,所轄在今山西新絳縣一帶。

謝:感謝。

譯文

呂蒙正起初做宰相時,張紳任蔡州知府,由於犯貪汙罪而免職。有人對皇上說:“張紳家境富裕,不會貪汙,只因呂蒙正貧困時向他勒索沒有如願,如今對他進行報復罷了。”皇上聽了,命令馬上將張紳官復原職,呂蒙正對此不作申辯。後來,考課院獲得張紳貪汙的真憑實據,皇上又把張紳貶為絳州團練副使。直到呂蒙正再次入朝為相,太宗才對他說:“張紳的確犯了貪汙罪。”呂蒙正聽了,還是不申辯,自己再度入主相府也不感激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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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歷代史官及學者

《二十五史》非成於一時一人之手,各史作者分屬不同朝代。自西漢司馬遷撰《史記》,至清張廷玉等奉敕編修《明史》,歷時近兩千年。其間作者身份多為史官、學者,或受朝廷敕令編纂。民國時期柯劭忞撰《新元史》亦被納入,形成今之規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