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 呂蒙正受誣不辯
原文
蒙正初為相時,張紳①知②蔡州③,坐④贓免。或言於上⑤曰:“紳家富,不至此,特蒙正貧時勾索⑥不如意,今報之爾⑦。”上命即復紳官,蒙正不辯。後考課院⑧得紳實狀,復黜⑨為絳州⑩團練副使。及蒙正再入相,太宗謂曰:“張紳果有贓。”蒙正不辯亦不謝。
《宋史・呂蒙正傳》
註釋
①張紳:生平不詳。
②知:任知府。
③蔡州:隋大業初改溱州置,治所在今河南省汝南縣。
④坐:獲罪。
⑤上:即宋太宗。
⑥勾索:勾取勒索。
⑦爾:罷了。
⑧考課院:考核官員政績的政府機關。
⑨黜(chù):貶。
⑩絳州:唐武德元年(618年)改絳郡為絳州,所轄在今山西新絳縣一帶。
謝:感謝。
譯文
呂蒙正起初做宰相時,張紳任蔡州知府,由於犯貪汙罪而免職。有人對皇上說:“張紳家境富裕,不會貪汙,只因呂蒙正貧困時向他勒索沒有如願,如今對他進行報復罷了。”皇上聽了,命令馬上將張紳官復原職,呂蒙正對此不作申辯。後來,考課院獲得張紳貪汙的真憑實據,皇上又把張紳貶為絳州團練副使。直到呂蒙正再次入朝為相,太宗才對他說:“張紳的確犯了貪汙罪。”呂蒙正聽了,還是不申辯,自己再度入主相府也不感激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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