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之於眾
【成語釋義】
公:公開;之:代指事物的內容;於:向;眾:大眾。把事情真相向大家公布。【英文釋義】
To make something public; to disclose or announce information to the general populace. It emphasizes a transition from private or concealed to open and known, often involving transparency, revelation, or official disclosure. Used in contexts of journalism, governance, legal proceedings, or any act of bringing facts to light.【典故出處】
清·無垢道人《八仙全傳》第68回:「曾向玉帝上過條陳,擬把電力公之於眾,要使人間負有執法權者,皆可利用吾電,以懲治惡人。」
【地道英文】
To make it public
【使用語境】
Neutral, Formal, Declarative
【英文近義】
Public disclosure, Promulgation
【成語例句】
孫犁《談通俗文學》:「從不法商店拉出那些錄音錄像,公之於眾,然後才相信確有精神汙染。」
【常用程度】
常用
【感情色彩】
中性詞
【語法用法】
作謂語;用於事情等
【成語結構】
偏正式
【產生年代】
近代
深度解析:用法、語義邊界與實際應用
【核心理解】
指將信息或事物公開,使大眾知曉,強調從私密到公開的轉變過程。
【語義邊界】
適用於信息、事件等抽象事物的公開,不適用於實體物品的展示。
【使用誤區】
易與「公布」混用,但本成語更具書面色彩,且突出「向公眾」開放的指向性。
【近義詞區分】
近義如「昭告天下」,但該詞語氣更正式莊重,多用於重大事項的宣告。
【使用場景】
掌握「公之於眾」的用法,對於準確表達至關重要。它通常用於正式或書面語境,如政府公告、司法文書、新聞報導或重大聲明中。例如,在造句時可以說:「調查結果最終被公之於眾,消除了公眾的疑慮。」 使用這個成語的注意事項在於,其對象通常是重要的消息、決定或真相,而非瑣事。它的修辭效果莊重、有力,能有效強調事件的公開性和嚴肅性。學習「公之於眾怎麼用」,能顯著提升語言表達的正式感和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