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不責眾
【成語釋義】
罰:懲罰;責:責罰;眾:多數人。指某種行爲即使應片懲罰,但很多人都那樣干,也就不好採取懲罰的辦法去處理了。【英文釋義】
A pragmatic social management axiom stating that when an offense is committed by a multitude, punishment becomes impractical or politically unwise. It reflects a utilitarian logic prioritizing social stability over strict, universal enforcement of rules. Often used cynically to explain inaction or to justify mob immunity.【典故出處】
清·李汝珍《鏡花緣》第四回:「況罰不責眾,如果主意都不承旨,諒那世主亦難遽將羣芳盡廢。」【近義詞】
【地道英文】
It is impolitic to punish all offenders.
【使用語境】
Cynical, Pragmatic, Sociological
【英文近義】
Collective impunity, Impractical enforcement
【成語例句】
況罰不責眾,如果主意都不承旨,諒那世主亦難遽將羣芳盡廢。(清 李汝珍《鏡花緣》第四回)
【常用程度】
常用
【感情色彩】
中性詞
【語法用法】
作賓語、定語;用於口語
【成語結構】
主謂式
【產生年代】
近代
深度解析:用法、語義邊界與實際應用
【核心理解】
因涉及人數眾多而難以實施懲罰。
【語義邊界】
描述現實困境,非鼓勵法外容眾。
【使用誤區】
易誤解爲對羣體行爲的合法化豁免。
【近義詞區分】
近義「法不責眾」,但更突出懲罰執行的難度。
【使用場景】
在探討「罰不責眾怎麼用」時,它通常用於描述一種客觀現象或作爲決策時的考量因素。例如,在管理或法律語境中,當違規者眾多導致懲戒難以執行時,可能會援引此語。其用法多帶有中性或略顯無奈的色彩。一個典型的「罰不責眾造句」可以是:「鑑於此次違規參與的人數過多,管理層最終只能批評教育,這真是罰不責眾啊。」使用時需注意,它多用於陳述事實,而非鼓勵從眾違規。
【現代應用】
「罰不責眾在現代的用法」依然常見,尤其在分析社會現象、企業管理或網絡羣體行爲時。其現代意義提醒我們,制度的有效性與執行力在面對集體挑戰時的局限性。在實際中的應用,它警示立法者和管理者需設計更具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規則,避免出現「法不責眾」的漏洞。正確理解「罰不責眾的意思和用法」,有助於我們更理性地看待羣體性失范行爲,並思考如何通過制度創新來引導和約束集體行動。
【擴展知識】
與「罰不責眾」意思最接近的「近義詞」就是「法不責眾」,兩者常可互換使用。一個相關的成語是「眾怒難犯」,它強調不可觸犯眾人,角度略有不同。若論「罰不責眾的反義詞」,可以是「賞罰分明」或「鐵面無私」,這些成語強調無論涉及多少人,都應嚴格執行賞罰。理解這些「相關成語」的異同,能幫助我們更精準地把握「罰不責眾」的內涵,並在語言表達中選擇最恰當的詞彙。